(2017)川0502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熊刚与袁建华李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刚,袁建华,李钢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2508号原告熊刚,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袁建华,女,197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李钢,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原告熊刚与被告袁建华,李钢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熊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刚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