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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元广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相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广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元广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负责人杨金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荣胜,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鲁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惠霞,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元广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算组与被执行人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相关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15辆车(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州信用社开户的帐号为8808012000352xxxx。2017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广元广兴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5辆汽车的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对被执行人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州信用社开户帐号为8808012000352xxxx的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元市新广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5辆汽车的查封(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及被执行人在广元市利州区农村信用��作联社利州信用社开户账户(帐号为8808012000352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晋晖审判员  党 群审判员  杨 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