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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1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万吉广与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吉广,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1执222号申请执行人万吉广,男,1958年1月13日生,汉族,工人,住金湖县。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理士大道57号。法定代表人倪宗权,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万吉广与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苏083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欠原告万吉广工资8500元,此款分两期支付:1、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元;2、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4500元。二、如被告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万吉广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立即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吉广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万吉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将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金湖县车管所、住建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且名下无车辆登记。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立案处理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要求宣告江苏苏良机械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为8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海忠审 判 员  秦建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敏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