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吕建军、姜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建军,姜洁,施玲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吕建军,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姜洁,女,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施玲飞,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建军、姜洁与被执行人施玲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89077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查询了被执行人施玲飞银行存款情况,因余额较小而未予冻结。2、查询了被执行人施玲飞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3、因被执行人施玲飞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7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