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2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玉东与丁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东,丁云法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759号原告:丁玉东,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刘国,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云法,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丁玉东与被告丁云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丁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清除障碍,返还原告位于村东0.5亩土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位于村东有30年的承包地0.5亩,因原告外出打工,将该土地暂时有被告临时耕种,并口头约定原告什么时间要地,被告随时返还土地,被���并私自在该地头上建设墙一处,在2015年4月14日办理完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原告找被告索要该土地时,并要求其清除该墙,遭到被告的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其权属。因此,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玉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庄 照人民陪审员 李明贵人民陪审员 程善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