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卓军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天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丰台区科学城邮政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异3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杨天娇,女,1983年3月5日出生。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兼杨天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娇之夫):李卓军,男,1982年8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丰台区科学城邮政支局,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帝京路5号。负责人:王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杨天娇、李卓军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北京丰台区科学城邮政支局噪声污染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天娇、李卓军对本院的执行方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杨天娇、李卓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杨天娇、李卓军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天娇、李卓军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 判 长 何东奇审 判 员 蔡 琴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