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2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玉惠与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惠,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玉美,王万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2276号原告:王玉惠,女,1951年12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宪(王玉惠之夫),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依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穆麒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之娜,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玉美,女,1954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万巨,男,1930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玉惠与被告北京建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玉美、第三人王万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惠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惠以其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购房指标已经交付与被拆迁人,与其诉讼之前了解的情况有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惠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王玉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