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4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详中、闫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详中,闫光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854号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大西洋国际大厦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8655799T。法定代表人:陶波。被告:熊详中,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闫光敏,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详中、闫光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霄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