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辖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山西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永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辖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南路建东巷北2号。法定代表人:景重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永刚,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农民。上诉人山西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永刚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6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西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的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南路建东巷北2号,而不是芮城永乐宫西侧,因此本案应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1、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830民初600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裁定本案由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陈永刚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运城市泽鑫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现将内、外墙粉刷承包给乙方(陈永刚),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原告起诉,该工程施工地点即不动产所在地为芮城县永乐宫西侧,芮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主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令狐文萍审判员 陶 佩 林审判员 李 梅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