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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伟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满族,住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号。被执行人:王君,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香海金鼎小区**号楼*单元301。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民初3079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伟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0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支付30000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