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执恢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恒,伊翠芹,张文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执恢772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西路84号。被执行人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2号。被执行人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271号。被执行人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柳泉路358号。被执行人张东恒,男,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伊翠芹,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文恒,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支行申请执行淄博绿之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一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恒、伊翠芹、张文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