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4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4406刘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406号原告刘柱,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连云港海州区苍梧路1号。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秋,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