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魏宏晶与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晶,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392号原告:魏宏晶,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喜荣,经理。原告魏宏晶与被告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晶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魏宏晶负担。审判员张文奇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邱锐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