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唐传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唐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82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韩勇,局长。被执行人唐传香,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建德市下涯镇唐村村村民唐传香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梅城镇龙泉村龙山北郊占用381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现已建建筑物占地面积214平方米、建筑面积436平方米,并浇筑了水泥地面167平方米。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中,268平方米土地为农村宅基地,位于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建有房屋占地面积163平方米、建筑面积341平方米及105平方米水泥地面,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1平方米为耕地、8平方米为林地,位于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范围内,建有房屋占地面积37平方米、建筑面积81平方米及42平方米水泥地面,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平方米为园地,位于圈外园地范围内,建有房屋占地面积14平方米、建筑面积14平方米及20平方米水泥地面,不符合梅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下涯镇唐村村村民唐传香退还非法占用的381平方米土地;限期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4平方米房屋及20平方米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422平方米房屋及147平方米水泥地面。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8平方米宅基地每平方米15元、79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20元及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平方米基本农田以外土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645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2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7]第3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所有义务。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6]52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被执行人唐传香退还非法占用的381平方米土地、拆除违法建造的14平方米房屋和20平方米水泥地面、没收违法建造的422平方米房屋及147平方米水泥地面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建德市梅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