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叶县人民法院与陈遂堂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县人民法院,陈遂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叶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遂堂,男,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叶县人民法院与陈遂堂罚金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遂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张亚楠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