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题文公民、陆远公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题文公民,陆远公民,胡蕾英公民,应彩贞公民,金丽萍公民,傅双培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4执830号被拘留人:陆题文公民身份证号码:×××2111被拘留人:陆远公民身份证号码:×××2114被拘留人:胡蕾英公民身份证号码:×××6425被拘留人:应彩贞公民身份证号码:×××2126被拘留人:金丽萍公民身份证号码:×××2167被拘留人:傅双培公民身份证号码:×××321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缸套厂(普通合伙)、陆题文、陆远、应彩贞、胡蕾英、永康市神月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瑶川工贸有限公司、黄山飞鸿实业有限公司、金丽萍、傅双培、永康市胜一筹搪瓷厂(2017)浙0784执83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陆题文、陆远、应彩贞、胡蕾英、金丽萍、傅双培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