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4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俊河与王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河,王磊,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俊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王琦,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吴俊河与王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兆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李 钤审 判 员  赵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