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俊河与王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河,王磊,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俊河,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被执行人:王琦,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本院在执行吴俊河与王磊、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金融、房产登记、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兆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李 钤审 判 员 赵铁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兆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