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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7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许利侠与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利侠,周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865号原告:许利侠,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周飞,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利侠诉被告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利侠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