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初字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熊要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要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刑初字90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要德,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2008年9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黄彬,贵州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21696199。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熊要德酒后驾驶车牌为贵C×××××的面包车至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金钟桥金钟超市门口时,同逆行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谭某1及其妻子谭某2相撞。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熊要德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谭某2头面部,后用其车上的一根螺纹钢筋击打被害人谭某1头部、左手臂,致谭某1倒地,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谭某1被送往贵阳市金阳医院救治,同年11月13日,谭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熊要德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巷被抓获。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谭某1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并颅内出血伴脑干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谭某2因双眼部挫伤属轻微伤。在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和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要德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本院依法判决。庭审中,被告人熊要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熊要德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C×××××的面包车行至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金钟桥金钟超市门口时,同逆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谭某1及其妻子谭某2相撞,后被告人熊要德继续驾车撞击被害人驾驶的三轮车数次,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熊要德要求两名被害人赔偿未果,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谭某2头面部,并持其车上的一根钢筋击打被害人谭某1头部及上半身,致谭某1倒地后,被告人熊要德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被害人谭某1被送往贵阳市金阳医院救治。同年11月13日,被害人谭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11月15日,被告人熊要德在贵阳市云岩区金关巷被抓获。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谭某1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并颅内出血伴脑干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谭某2因双眼部挫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熊要德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熊要德的身份信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熊要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熊要德2008年9月11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后于2010年8月3日刑满释放。3、谭某1、谭某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火化证明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其中被害人谭某1遗体于2016年11月17日在清镇市青山园殡仪馆火化。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谭某2于2016年11月12日10时12分报警,后公安机关于11月13日立案。2016年11月15日,民警通过连日调取的案发时间段监控视频分析,发现2016年11月10日晚上23时许在百花大道金钟桥路段持螺纹钢筋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驾驶车牌为贵C×××××的银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逃离时,于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惠城饼屋”旁金关路口消失,且在案发后几日在该路段有活动迹象,于是决定前往该金关巷实地走访。2016年11月15日下午15时许,民警从金关巷百花大道路口至马王庙路口排查走访结束后,在准备驾车离开时,于百花大道金关巷路口发现车牌为贵C×××××的云灰色东风小康面包车正由一名男子驾驶转进金关巷内,因该驾车男子外貌体型均同案发时监控视频中嫌疑人相近,民警便追踪面包车至临近金关巷菜场约50米处“云岩区申辉诊所”路段,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因堵车停靠,民警即上前拉开驾驶室车门将驾车男子控制。经初步讯问,该男子名叫熊要德,花溪区久安乡人,且承认了于2016年11月10日晚上酒驾,同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刮擦,在发生抓扯过程中用螺纹钢筋打伤驾驶三轮摩托车男司机一事,遂将其带至云岩公安分局进一步审讯。5、谭某1病危通知书、死亡证明、病历材料、死亡记录证实:谭某1于2016年11月11日1:30被送入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金阳医院,经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右眼睑皮肤裂伤、右膝关节皮肤软组织擦伤,经手术,于2016年11月13日12:32死亡。贵阳市云岩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1月17日出具死亡证明,证实谭某1于2016年11月13日死亡。6、谭某2病历材料证实:贵阳市金阳医院门诊病历,显示2016年11月14日,右眼被打伤3天,右眼胀痛不适。经诊断,右眼钝挫伤。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11月16日对熊要德进行尿检,结果为阴性。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0日晚上我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桥头的烟酒店做生意。大概是晚上22时过的时候,我在商店里面听见外面路上有人在吵,于是就出来看看发生什么事,我来到路边就看见一辆三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同一辆银灰色的正向行驶的面包车车头的撞在一起停在我门面门口靠桥头的路面上,而面包车的男司机就在和三轮摩托车上的一男一女吵,面包车司机说对方逆行撞到他车了问对方怎么处理这个事,三轮摩托车的一男一女应该是外地人,说什么我听不懂,他们双方说了几分钟左右,正好有客人要买东西,于是我就回到店面里面去卖东西,等我做了这桩生意从门面里面出来,就看见三轮摩托车的一男一女往大凹村路口方向走了,而这个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面包车男司机就走到我门面来买东西,当时我记得他买了一包10元钱的槟榔,买完槟榔他就也往大凹路口方向走了。大概过了一会儿,具体多久我没注意,这个面包车的男司机又回来了,然后一直在出交通事故的地方等对方。又过了一会之后,三轮摩托车的一男一女就回来了,面包车男司机又问对方怎么处理,对方男女说报警了等交警来处理。也不知道他们又说了什么,我就看见面包车男司机绕回他面包车驾驶室一侧拉开车门,从里面拿了一根长约2、30厘米长的棍状的东西下来,三轮摩托车的男子看见了就往轮胎厂天桥方向沿着金钟桥桥面跑,面包车男司机就拿着棍子追了过去,具体追到哪里我没注意,但是我看见三轮摩托车上的女子趁这个机会用手机拍了面包车的车牌。一会儿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又跑了回来,然后和女子一起往大凹村路口跑,面包车男司机也追了过来,又过了一会儿,我站在门面门口的路边看见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和面包车男司机返了回来,站在我门面旁边的一家宾馆门口抓扯,当时我看见三轮摩托车的男子手上拿了一件红色的外衣,另一只手好像拿了一块石头,而面包车男司机右手拿着那根黑色的棍子,左手用手指着三轮摩托车男子骂。正好这时又有人要买东西,我就返回店里给客人拿东西,等我大概1分多钟做完生意来到门口时,就看见面包车男司机右手拿着黑色的棍子返回他的面包车,拉开驾驶室车门后,把棍子丢上车,然后进驾驶室开车离开了,我看见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向左侧侧卧在路边的人行道上面,又过了一会,我看见交警和派出所的民警还有120的车都来了,我才走到近处看,当时就看见120的医生在擦三轮摩托车男子头上的血,再之后这个男子就被120接走了。当时打架的过程我没有看见,我看见双方在宾馆门口,面包车司机右手拿着一根黑色的棍子样的东西,左手指着三轮摩托车司机骂,而三轮摩托车司机一只手拿了一件红色的外衣,另外一只手里好像拿着一块石头,但当时双方都没有动手打。我看见这名面包车司机离开的时候是右手拿着这根黑色的棍子上车的,没看见他丢在现场。这个面包车上只有男司机一个人,没有看到别人。我没看见这个女的被打,也没看见她有伤。驾驶面包车的男子年纪大概20多岁,身高170厘米左右,短发,上身穿的是一件黑色的长袖衣服,下身穿蓝色的牛仔裤,贵州口音,体型中等;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年纪大概40多岁,身高也在170厘米左右,短发,外地口音,我听不懂是哪里的,体型要比面包车男子胖一些;三轮摩托车的女子也是40岁左右,穿的好像是件淡黄色的外套,下身穿什么没有注意,背了一个斜挎包,口音也是外地的,体型中等。我可以辨认出面包车的男子,因为他来我商店买了一包槟榔。我没有闻到酒味,不知道他是否喝酒。当天晚上我没有注意到被打男子的体貌特征,所以无法辨认出他来。辨认笔录:2016年11月22日,徐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从10人活体照片中混杂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熊要德就是2016年11月10日晚上22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桥头因交通事故与对方发生冲突继而持黑色棍状物追打对方受害人的面包车男司机,且其就是在事发过程中在其烟酒店买槟榔的男子。2、证人刘某的证言:2016年11月10日23时30分许,我当时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桥金城商务宾馆前台值班,这时我听见宾馆外面有人在争吵,于是就起来从金城商务宾馆前台来到门口,我就看见有一名男子拿了螺纹状钢筋殴打一名将近50岁左右的男子的身上几下(具体打的部位我不清楚),于是这名被打的男子就被打倒在地上,这名持钢筋打人的男子转身就走了几米远,这时,打人的男子又手持螺纹钢筋又返回到之前打人的地方,这名打人的男子拿着钢筋又站在这个被打的男子的身边,打人的男子嘴里大声说“你给老子趴下”,这时,打人的男子又手持钢筋又给之前被打的男子一钢筋,这次是打在头部,我走过去仔细一看,这名被打的男子头部流了很多血,这名被打的男子用手摁住自己的头部躺在地上,此时,打人的这名男子又手持螺纹状的钢筋上了一辆面包车就离开了。我总共看见这名手持钢筋的男子打了两次,第一次我看见的时候是打在身上,具体位置不太清楚,第二次看见的时候应该是打在头部,被打的这名男子手上拿了一件衣服,这名被打的男子没有携带凶器,也没有还手,他们为何发生的事,我不知道。受伤男子是头部右边受伤,就是手持钢筋的这名男子一人打这名男子,他手持的钢筋大概有50、60公分,螺纹状钢筋,大概18号螺纹钢左右,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打人的这名男子大概30岁左右,他是否喝酒我不清楚。因为案发当天比较晚,我只注意看那名打人的男子,没有注意那名被打的男子,所以无法辨认出被害人。辨认笔录:2016年11月22日,刘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从10人活体照片中混杂辨认出1号照片中的熊要德就是2016年11月10日晚上23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其经营的“新金城商务宾馆”隔壁商店门口人行道上持螺纹钢筋殴打本案受害人的男子。3、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0日晚上11时许,我路经贵阳市云岩区金钟桥时看见车道上有一辆三轮车逆行时与一辆灰色面包车发生了刮擦,这时开面包车的男子就从车上下来叫三轮车的驾驶员赔钱,三轮车的驾驶员说等他打电话报警,对方不让报警,接着三轮车的驾驶员就转身往轮胎厂方向跑,面包车的驾驶员就从车里拿出一根铁棒去追三轮车的驾驶员,大约跑出100米左右三轮车驾驶员被追到了并用铁棍打了两下打在三轮车驾驶员的身上,然后他们回到车边,这时我就往前走了,大约走出去20米左右,我就看见面包车开走了,三轮车驾驶员坐在地上,于是我又走回去看,看见三轮车驾驶员头部被打出血,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打人的是一名年约2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7米左右,穿一件灰白相间的衣服,短头发,其他的我就没有看清楚了。面包车是东风牌,灰色的,车牌号我没有看清楚。我记不清楚被害人的特貌特征,因此无法辨认。辨认笔录:2016年11月22日,吴某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从10人活体照片中混杂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熊要德就是2016年11月10日晚上23时许在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路段持铁棒追打一名三轮摩托车男性司机的男子。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谭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11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我和我的老公骑电动三轮车从轮胎厂天桥逆行往大凹村路口方向行驶,当时我们是靠路边行驶的(但是是逆行的),行驶到金钟桥桥面路段时有一辆面包车从我们的对面行驶过来,我老公就赶紧将电动三轮车停下来,但对方的面包车不知是什么情况就直接撞上了我们的三轮车,我们看到面包车撞上我们的三轮车后就倒车,反复撞了我们的三轮车3-4下,我看情况不对,我下车叫面包车的驾驶员下车,面包车驾驶员下车后就开口骂我,并叫我赔他的钱,要不就赔他的车,我就说要什么好好说,不要骂人,但对方说要赔他的车,我老公叫他好好说,我们看面包车没有损坏,要不就报案,路边有人说私了算了不用报案,面包车驾驶员听到我们说报案就动手打我的老公,我赶紧叫我老公跑回我们租房子的大凹村一组找房东,叫我们的房东来帮助解决我们的事情,我老公就先沿路跑进大凹村一组了,这时面包车驾驶员就追着我打我,他先用拳头打了我的右眼两、三拳,将我打倒在地上后又用脚踩我的胸部和腹部,我就大声叫喊,等我从地上爬起来之后也往大凹村一组我们的房东家方向跑,面包车驾驶员追了几步又返回他的面包车上,我跑回出租屋的时候看到我老公,他说房东不在家,我就报警了,我就到旁边的一家修车店里找了房东的电话打给房东,房东说他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回来,我让我老公先等警察来再回撞车那里,但是我老公没有听见就往那里走,我就跟着他走。等我们返回到金钟桥路口时,面包车驾驶员见我们回来后,就从车上拿了一根铁棒下来朝我们跑过来,我老公就往轮胎厂天桥方向跑,对方男子就跟着追我老公,我见对方没有追我,就用手机把对方驾驶的面包车的车牌拍了一张照片,车牌是贵C×××××,这时我又看见我老公被对方司机拿着铁棒追着跑了回来,我又和我老公一起往金钟桥路口跑,跑到路口的时候,我就躲进旁边的一个修车店里面,这时我就和我老公分开了。我大概躲了10分钟左右,就接到你们派出所民警的电话,我就从修车店出来找到你们民警,然后带你们民警往撞车的地方走,走到金城商务宾馆门口时,我就看见我老公躺在宾馆门口的人行道上,而路面上对方驾驶的面包车已经开走了,我就问他要去不去医院,他回答我说要去,然后就没有说话了,你们派出所的民警就帮我喊了120救护车,之后我们就去医院了。当时地点在百花大道金钟桥桥面路段的超车道(靠中间隔离带上),我们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是逆向行驶在超车道上,对方驾驶的面包车是顺向行驶在超车道上。对方是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是贵C×××××。对方驾驶员是喝了酒的,我不认识,现场有很多人看到,但我们不认识,大多是在路边停下加水的大车司机和商店的人,现场附近是有监控的。面包车驾驶员先用拳头打我的右眼两三拳,将我摔倒地上后,用脚踩我的胸腹部。因为我躲在修车店里面,所以没看见我老公是怎么样被打的,我当时看见我老公右侧头部的颅骨被打出血了,另外就是右边眼睛也在出血。面包车驾驶员有20-30岁,身高有168cm左右,穿黄色和白色相间的外衣,穿一双黑色皮鞋,说话口音是当地的。对方拿的应该是一根长约60cm左右的钢筋,不是空心的。我老公叫谭某1,现在在金阳医院。2016年11月16日,谭某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能够从1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混杂辨认出4号照片中的熊要德就是2016年11月10日晚上23时左右在贵阳市云岩区金钟桥路段用拳脚打伤其且用钢筋打伤其丈夫谭某1头部的男子。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熊要德的供述:大概一个星期前,11月初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当天晚上21时许,我从朋友家喝酒出来,准备去大洼跑趟黑车,21时30分左右,路过金钟桥时,遇到对方逆行一个有货架的山轮车向我驶来,车上坐着一男一女,并且灯光还射着我,我便加油向对方驶去,并且我的车头撞在对方的车轮上,这时对方女子便骂我“是不是有神经病”,我便回答说“你逆行过来,你还有理,现在撞到我车了怎么处理。”对方回答我说等人来了再说,便离开去打电话去了,后我在原地等了几分钟,我问对方撞到我车了是带我去修还是赔钱,他们还是回答说等他们人来了再说,便又离开去打电话了,后来我见他们没回答,便在金钟桥口的一个变压器旁找到这个女子,但是没看见男的在何处,我便问这个女子“到底怎么办,是不是不想处理了”,这女子回答说“是”,于是我便打了她两巴掌,踢了她一脚,这时她便和我抓扯起来,但没有打我,便在地上坐着哭。之后我便离开站在金钟桥上,后这个男子过来了,我便问他是否是不想处理了,这男子回答说是,我便又骂他,这时他便去电杆脚下捡了两块砖头,并且向我砸过来,还砸到我的脚,于是我便返回我开车的车中,拿了一根钢筋出来,右手手持钢筋,面对面,由左至右横向击打在对方男子的右面部,这男子被打中倒地后,我又用钢筋打这个男子上半身,但被这个男子用左手臂挡住了,之后我便开车离开了。当时我在朋友曾某家喝了三、四一次性杯子的白酒,他当天结婚,我平时经常在大洼跑黑车,当晚心想去跑一趟,第二天便有生活费,之前也经常喝酒了去大洼跑车,因为没被交警抓过,所以当时不怕。我开的是一辆银色的面包车,车牌我记不清楚了,这辆车是去年6月份左右,我继父拿给我的,因为对方是逆行过来的,并且开着大灯向我射过来,我心头也有点不服气,所以就加着油向对方开过去,之后我的车头就撞在对方的前轮上了,我想着对方逆行过来,理亏一点,所以想让对方赔偿,但对方只是说等他们的人来了再说,并没有对我赔偿或者带我车去修,并且还骂我。当时我在金钟桥靠近车站这边的桥头站着,对方这个男子捡了两块砖头砸中我的脚后,我便返回车中去拿出钢筋,右手手持钢筋,返回现场先用另外一只手打了对方男子一巴掌,后又推搡了几下他,他身体就歪斜了,并且准备用他手上拿的另一块砖头砸我。我就用钢筋左至右下斜着打在对方男子的右头部一下,这男子被打中后倒地,我又用钢筋击打了一下这个男子上半身,但被这个男子用左手臂挡住了,之后我便开车离开了。我总共就用钢筋打了对方那人头部一下,左手臂一下。是一根长约20公分,大拇指粗的实心钢筋,并且已经生锈,钢筋是之前我在工地上跑双桥车时捡的,放在面包车上用于防身。殴打完这个男子后,我便把钢筋从金钟桥上丢下河去了,之后便驾车离开了。因为当时我用钢筋打到人了,并且钢筋上还敷有血迹,因为害怕,所以把钢筋丢了。当时我上身穿黑白花色的毛线衣,下穿深色牛仔裤,绿色毛线拖鞋。我有手机,但在打架当晚屏幕摔坏了,后打不起电话就没用了。当天之后我去马王庙跑了一趟车,接了两个人去大洼后,赚了6元钱便回家去了。我用钢筋打的是对方一男一女中的男子,打了两次,第一次打的是他的头部右侧,第二次打的是他的左手臂。因为当天对方用铺人行道的方形砖砸我的脚,并将我的脚砸出血,于是我就返回车上把放在车上的钢筋拿下来并拿在手中,而且当时我担心如果一旦打起来,我手里没有武器被对方打伤,所以我才被他用石头砸出血才去把钢筋拿在手中。因为当时打完人后,我看见钢筋上端有血迹,我怕被警察发现找到后作为证据,所以就在现场站在桥上把钢筋丢下去,桥下是一条河。当时对方被我打后,就坐在地上,但我没有注意他头部是否出血,我用手打了对方女子两巴掌,并用脚踢这个女子的小腿处,因为当时我先问这个女子什么时候处理撞车一事,但她说要等她喊的人来了再处理,于是我就开始生气,所以才动手打这个女子的。因为我当时喝了酒的,而且发生争吵时也没注意对方的长相,所以不记得那名被我打伤的男子和女子的体貌特征,无法辨认出他们。五、鉴定意见1、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11月15日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2进行伤情鉴定,法医活体检查发现:右眼眶周青紫,左眼下眼睑下内侧皮肤青紫,视力无明显下降,未发现其他特殊异常。鉴定意见:谭某2因双眼部挫伤属轻微伤。2、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6年11月1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1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验过程:(1)病历材料摘要(略);(2)法医病理学检验:尸表检验:右侧额颞部见敷料包扎,右侧额颞部头皮见长约27cm马蹄形手术缝合切口,右颞顶部见2.5cm缝合创,右下睑内眦见1cm缝合创。躯干部及四肢:右膝内侧及右小腿上段内侧见20cm×12cm皮肤青紫瘀斑,脊柱、四肢无畸形,未扪及骨折征。头部:右颞顶部术区头皮下见出血,见多量止血棉,右额颞顶见大小约12.5×9cm骨窗形成,术区硬脑膜缺损。脑:右颞顶叶术区脑组织明显液化、坏死,双侧顶叶、枕叶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右枕叶边缘、右颞顶叶脑组织见挫伤、出血,脑干组织见血凝块附着,脑干实质见局灶性出血,右侧脑室见血凝块,脑脊液血腥,额中窝前壁及颅前窝后外侧壁骨折。小脑左、右叶蛛网膜下腔出血。上述颅脑损伤较重,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另见右膝部及右小腿皮肤挫伤并右胫骨骨折,其损伤不能构成死亡原因。尸检见心脏肥大、左心室肥厚,冠状动脉管壁见黄色粥样斑块形成,镜下见冠状血管管壁增厚导致管腔狭窄及脾小体中央动脉玻璃样变等,以上病变符合冠心病及高心病之病理学特征,其病变程度不足以导致其死亡。(3)法医毒化检验: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225号:①送检谭某1胃内容物未检出敌敌畏、等六种有机磷类杀虫剂。②送检谭某1胃内容物中未检出毒鼠强。③送检谭某1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安定类药物。鉴定意见:谭某1死亡原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脑挫裂并颅内出血伴脑干损伤)而死亡。六、现场勘验检查笔录2016年11月13日14:00-16:00,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对现场进行勘验。因现场为公共路段,案发到勘验现场时间相隔较长,下雨冲刷地面、行人路过、急救人员进入现场和报警人进入现场,现场有变动。现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1号金钟超市门口,中心现场位于金钟超市门口,超市大门宽5.2米,大门口见一人行道,该人行道宽2.38米,在人行道上未见明显痕迹物证。在现场附近发现有视频监控探头,对现场进行照相固定。七、辨认笔录1、谭某2辨认谭某12017年4月5日,谭某2能够通过混杂辨认,从16张照片中辨认出9号照片中的谭某1。2、熊要德辨认谭某12017年4月6日,熊要德无法辨认出谭某1。3、现场指认笔录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熊要德在见证人周某的见证下带领侦查人员到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桥头打伤被害人谭某1的地点进行了指认。2017年4月6日,熊要德带领侦查人员至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大道金钟桥头的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称将作案工具钢筋丢进了金钟桥下。八、视听资料现场附近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熊要德驾驶的面包车与被害人谭某1逆向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被告人熊要德数次故意撞击被害人三轮车,后发生争执,被告人熊要德两次追逐被害人谭某1和谭某2的过程。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被告人熊要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被告人熊要德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熊要德驾车与被害人谭某1、谭某2逆向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后,虽然被害人驾驶三轮车主动避让,但被告人熊要德仍然数次驱车撞击被害人的三轮车,故意挑起事端,且在要求被害人赔偿未果的情况下,不寻求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反而使用钢筋暴力殴打被害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较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要德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熊要德的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要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祥虎审判员 杨 坤审判员 叶黔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帅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