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49767-6),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檀香路29号。法定代表人:史久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伟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0629202164),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蓬莱路302号。法定代表人:黄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波久生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科强模具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浙0226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74976.71元、执行费2524.6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855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执行款855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1900元、保全费1395、执行费2524.65���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79680.3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就剩余执行款,自愿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要求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