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黎士荣与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士荣,王建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34号之三申请人:黎士荣,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富,男,住雅安市天全县。申请人黎士荣与被执行人王建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士荣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建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均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并为轮候查封,有银行存款****元已冻结,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黎士荣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黎士荣支付借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黎士荣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应向黎士荣支付借款本金******元及迟延履行金,未受偿。二、对本院2016年11月1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