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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成龙、洪福林等与顾益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龙,洪福林,林乐微,顾益益,刘华波,陈雪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5645号原告:张成龙,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洪福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林乐微,女,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银,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仕,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益益,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楚,浙江光正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华波,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第三人:陈雪英,女,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张成龙、洪福林、林乐微与被告顾双双、第三人刘华波、陈雪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张成龙、洪福林、林乐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成龙、洪福林、林乐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成龙、洪福林、林乐微负担。审 判 员 卢庆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德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