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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终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英辉与牡丹江晟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英辉,牡丹江晟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80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英辉,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晟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宏伟,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张英辉,男,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英辉因与被上诉人牡丹江晟唐纸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牡丹江市辉鹏实业化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英辉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向上诉人张英辉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张英辉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英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