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4行审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唐小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唐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6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珠海市梅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成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睿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永钧,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唐小伟,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住珠海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8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唐小伟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7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1万元罚款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2016年7月6日在珠海市××迎宾路迎宾广场旁进行日常稽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情况,使用粤T×××××号牌小型轿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公告送达粤珠交罚〔2016〕07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粤珠交罚〔2016〕07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公告送达粤珠交催告〔2016〕00165号《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粤珠交罚〔2016〕07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1万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怡审 判 员 吴作栋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毅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