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俊山申请执行王希江、陈丽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山,王希江,陈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3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山,男,195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王希江,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申请人陈丽敏,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清县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陈丽敏所有的位于宝清镇朝阳路和胜巷的房产(QZ20******5号)已被本案依法查封,现申请人张俊山请求执行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丽敏所有的位于宝清县宝清镇朝阳路和胜巷的房产(QZ2*****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