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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彭永平与陈洪平、王权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平,陈洪平,王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彭永平,女,1981年8月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陈洪平,女,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王权,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彭永平申请执行陈洪平、王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永平赔偿款人民币3657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64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系居住外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在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