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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会申请执行李国文、胡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李国文,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胡静,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王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国文、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304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文、胡静在2017年6月30日已径付申请人王会案款人民币30000.00元,在2017年7月24日径付王会案款人民币2304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李国文、胡静归还申请人王会2016年度的50000元人民币和案件受理费304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宇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