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会申请执行李国文、胡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李国文,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126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李国文,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胡静,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申请执行人王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理县人民法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国文、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304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文、胡静在2017年6月30日已径付申请人王会案款人民币30000.00元,在2017年7月24日径付王会案款人民币23040.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李国文、胡静归还申请人王会2016年度的50000元人民币和案件受理费304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林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宇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