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与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金泉,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厦工业区。被执行人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荣,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本院在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飞龙聚源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单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福州百利彩印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撤回对本院的执行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2执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封军辉审 判 员 侯永利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