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马庆双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双,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473号原告:马庆双,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法定代表人:劳伦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庆双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马庆双于2017年7月24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庆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庆双自行承担。审判员 于钟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