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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忠辉与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辉,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李忠辉,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秋林,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海滨广场福华阁裙楼2层201,组织机构代码786556763。法定代表人:鲁亮。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忠辉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红源旅游景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2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645128.2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证,查明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61687.25元,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4016.87元,余款人民币1147670.38元已汇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7年6月7日,本院就本案余下债务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后因部分债务利息问题双方当事人产生分歧,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执行,并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同日向本院缴纳执行保证金人民币255700.57元(该款项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笔录中确认的剩余总债务金额)。本院已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申请本案予以结案。本案余下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702.1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将保证金人民币255700.57元退付至被执行人名下指定银行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719.0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23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