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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景峰与黄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景峰,黄堤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1028号原告:许景峰,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黄堤林,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许景峰与被告黄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许景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景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许景峰负担。审 判 长  林超拔代理审判员  吴泉源人民陪审员  郭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凯鹏速 录 员  尤杭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