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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974号原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邑市龙池镇海能项目区。法定代表人:杨启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茜,山东大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磁山上洛阳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泰兴生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兴河北冶金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素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知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