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6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增芳与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芳,罗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芳,男、汉族,1949年9月1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罗玉忠,男、汉族,1964年9月1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芳与被执行人罗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增芳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罗玉忠向申请执行人李增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共计41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1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玉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玉忠向申请执行人李增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共计41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412.5元、执行费5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玉忠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增芳1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增芳10000元,下余21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增芳),申请执行人李增芳于2017年7月13日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412.5元、执行费515元由被执行人罗玉忠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