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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许广志、余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志,余提,陈世坤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4刑初12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广志,男,汉族,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提,男,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世坤,女,汉族,1959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7年3月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抓获,2017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何燕君、关添文,广东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广志、余提,被告人陈世坤及其辩护人何燕君、关添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为图财,由陈世坤负责提供赌台、赌具,许广志、余提负责发牌以及抽头渔利,于2017年2月中旬至2017年3月6日下午,在阳东区北惯镇三宝洞村委会三宝农庄对面陈世坤的小卖部门口铁棚处利用扑克牌设定“三公大吃细”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许广志、余提分别负责发牌,并从每盘赌资中抽取水钱获利,许广志、余提每日在抽取水钱后,各自将其所抽得的水钱分一部分给被告人陈世坤。在开设赌场期间,通过抽头渔利及分钱,被告人许广志获利约2000元,被告人余提获利约400元,被告人陈世坤获利约500元。2017年3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在阳东区北惯镇三宝洞村委会三宝农庄对面陈世坤的小卖部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世坤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三名被告人开设赌场与社会上涉黑势力开设赌场牟利存在本质区别,并且犯罪时间不长,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二、被告人陈世坤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请求对被告人陈世坤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判处六个月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广志、余提、陈世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世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依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广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世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依法追缴被告人许广志违法所得2000元、被告人余提违法所得400元、被告人陈世坤违法所得500元;查扣被告人许广志的赌资572元、赌具扑克牌一副;被告人余提的赌资110元,被告人陈世坤提供的赌具圆桌一张,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明晓审 判 员  陈德清人民陪审员  黄隆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静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