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6行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蒲光辉与咸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光辉,咸丰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6行初13号原告蒲光辉,男,土家族,生于1970年12月24日,住湖北省咸丰县。委托代理人严克忠(特别授权),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官昌明(特别授权),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丰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咸丰县杨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胜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振华(特别授权),湖北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光辉不服被告咸丰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蒲光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光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蒲光辉负担。审 判 长  向开国审 判 员  冉隆胜人民陪审员  邢宗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