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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时松涛、单宴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时松涛,单宴歌,徐德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时松涛,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宴歌,男,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盖云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单宴歌之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德江,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时松涛因与被申请人单宴歌、徐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时松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