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时松涛、单宴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时松涛,单宴歌,徐德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时松涛,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单宴歌,男,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法定代理人盖云平,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申请人单宴歌之母。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德江,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再审申请人时松涛因与被申请人单宴歌、徐德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722民初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时松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毕小强审 判 员 张玉林代理审判员 张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