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媛妹与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媛妹,樟树市朋来阁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274号原告:杨媛妹,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住所地:樟树市香格里拉B区内。经营者:范小艳。原告杨媛妹与被告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媛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媛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