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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媛妹与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媛妹,樟树市朋来阁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274号原告:杨媛妹,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告: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住所地:樟树市香格里拉B区内。经营者:范小艳。原告杨媛妹与被告樟树市朋来阁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媛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媛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媛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