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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卢方洪与卢平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方洪,卢平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595号原告:卢方洪,男,193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湾龙乡五奎顶子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正华(系卢方洪女儿),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湾龙乡福安村*组。被告:卢平涛,男,32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湾龙乡五奎顶子村*组。卢方洪与卢平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卢方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方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卢方洪负担。审判员  丛志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福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