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华举与张玉洪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华举,张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赵华举,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广元市旺苍县。被执行人:张玉洪,男,生于1970年10月4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华举与被执行人张玉洪劳动争议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玉洪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崇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