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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执恢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福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乔亮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西福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乔亮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02执恢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秀珍,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福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万锁,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乔亮英,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福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乔亮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福山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乔亮英银行账户存款488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志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