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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7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那金兰与闫国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金兰,闫国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7309号之三申请人:那金兰,女,1964年3月12日生,满族,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闫国强,男,1965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闫海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那金兰与闫国强、唐山盛世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亚君执行员  郭旷怡执行员  魏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车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