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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彦与高某、杨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高某,杨晓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797号原告:李彦,女,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住集安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生,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被告:杨晓萌,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李彦与被告高某、杨晓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款项系被告高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财物,且集安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判令予以追缴并返还原告,故原告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87.0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于慧燕审判员  李海军审判员  陈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秀峰—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