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与陈某、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陈某,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52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龙城支行,住所地:柳州市龙城路28号。负责人:李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涛,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梅,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被告: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市东环大道141号东街商业楼B栋2-5号。法定代表人:张远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被告陈某、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回对被告广西金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沈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梁飞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