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3执1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利平与陈佳武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平,陈佳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3执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利平,女,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双牌县人。被执行人:陈佳武,男,1969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湖南省双牌人。本院在执行刘利平与陈佳武扶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双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的当月即2013年11月8日,刘利平与陈佳武通过协商方式在双牌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刘利平与陈佳武自愿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住房的安排、、小子上大学学费等达成了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双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抚养费第申请执行人刘利平与被执行人陈佳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佳武应给付刘利平的夫妻抚养费。因刘利平与陈佳武已解除婚姻关系,故本案的执行已丧失法律基础,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双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江跃审 判 员 肖运华助理审判员 徐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XX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