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爱国、陈留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爱国,陈留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韩爱国,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青年路38号。被执行人:陈留栓(曾用名陈守雷),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满硐镇北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爱国与被执行人陈留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留栓已经全部履行了(2013)嘉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嘉执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岳忠文审判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