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200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郭某1之父。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69号。主要负责人:贺学兵,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6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某1损失125623.84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9民终6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17)鄂0982执72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宗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