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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斌与吴仲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528号原告:朱斌,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吴仲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朱斌与被告吴仲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并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原告朱斌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