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斌与吴仲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2528号原告:朱斌,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吴仲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朱斌与被告吴仲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依法立案,并告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但原告朱斌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