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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齐根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齐根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292号申请人: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齐根帅。本院在执行刑庭与齐根帅人罚金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5)冀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