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梁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113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街道龙华小区33号楼10单元501号,注册号XXX。负责人XX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李岩,黑龙江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92.00元,减半收取1,996.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卢振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