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宝涛与苏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涛,苏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06号申请人执行人李宝涛,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安康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苏水林,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李宝涛、苏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了(2017)陕090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宝涛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向苏水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李宝涛18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一、由苏水林每月给付李宝涛5000元(每月5日前履行)至履行完毕止。二、案件执行费2600元在2017年8月5日前交纳,双方当事人予以确认。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执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 欣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晓飞 来自: